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工作,加强职称申报评审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职称评审工作环境,应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求,现将职称申报涉及论文专著合法合规情况甄别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提示如下:
一、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节选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节选
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三)《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节选
第二十九条:(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四)《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节选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节选
第五十一条: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申报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造假、证书造假、资历造假、业绩造假、学术造假以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已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职称;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认定之日起,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
二、期刊、专著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宣局室发函〔2021〕40368号)节选。
管理中发现,少数期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或放弃把关要求滥发论文,违背出版宗旨和学术准则,出版质量低劣,还往往存在各类违规问题。为落实《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中宣发〔2021〕17号)相关要求,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现组织开展对期刊滥发论文问题的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对象。
对属地内以刊发学术论文为主要内容,向作者或单位收取论文发表相关费用,全年发表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做到应检尽检。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刊期为旬刊、周刊等较密出版周期的期刊应作为检查重点。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度扩大检查范围。
2. 检查内容。
(1)内容质量水平。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刊发的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
(2)出版资质情况。期刊业务范围与其实际出版内容是否一致;期刊实际出版内容与出版单位办刊能力是否匹配;年发表论文数量与期刊编辑数量、把关能力是否匹配;期刊出版单位(含期刊编辑部)负责人和各级审校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期刊负责人及采编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均在期刊出版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3)“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期刊审校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是否均有明确意见和签字;审校单是否完整留档。
(4)经营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期刊采编和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违规行为;如果期刊被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其实际出版内容与数据库收录内容是否一致。
3. 工作要求。
(1)全面深入检查。各地期刊管理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切实规范期刊出版秩序、强化期刊宗旨意识和遵章守规意识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按期推进并保质保量完成。在出版内容检查中,要发挥质检单位、业内资深专家和相关学术行业组织的作用,对相关期刊出版质量、学术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要加强上门检查约谈以及样刊、审校单、经营合作协议等实物检查,防止用受检单位自查代替管理部门检查,防止少数期刊弄虚作假逃避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受检期刊是否存在滥发论文及其他问题进行综合认定。
(2)注重分类处理。要根据期刊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防止不经深入检查简单“一刀切”。对存在出版质量不高及其他不规范问题的期刊,要严肃约谈主管主办单位并推动其开展切实整改,指导相关期刊端正办刊宗旨,加强编辑和同行评审队伍建设,根据其业务范围、出版能力等合理确定内容定位、刊期和年发文量。对存在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和纠正。对办刊难以为继、不具备相应出版和把关能力的期刊作出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停办注销等处理。
(3)保证整改实效。各地期刊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期刊整改期限和目标任务,严格验收工作,并通过审读、质检等方式检验其整改成效,防止相关期刊“换汤不换药”,通过故意拉长论文篇幅等手段蒙混过关。要推动主管主办单位加强所属期刊日常管理并完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主管主办责任。要严格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政策,对学术期刊原则上不再批准变更为旬刊、周刊等较密出版刊期,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请示。对现有此类刊期的期刊,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作出刊期调整处理。对缺乏相应学术资源和办刊投入的期刊,可推动将刊号资源变更到学术科研力量较强、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单位,优化期刊布局结构。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节选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节选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备案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节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六十七条“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节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节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2.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3.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4.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关于认定、查禁非法(违规)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节选
一、严格学术期刊出版资质和要求,建立完善学术期刊出版准入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学术期刊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由科研教学机构、学术团体或具备学术出版能力的出版社、报刊社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明确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出版单位拥有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学术编辑人员和其他必需的办刊条件;刊发的学术论文、文献或在理论上有创新见解,或在实践中有创新应用,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价值;刊发的学术论文、文献具有严谨的格式规范;执行严格规范的组稿、编辑、审稿和同行评议制度。
(二)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学术期刊要立足自身学科和研究领域,注重专业化发展,发挥学术优势,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非学术期刊不得出版理论版、学术版等,不得收取论文发表费。
(三)遵守学术出版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学术期刊刊发学术论文、文献的摘要、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等要完备准确;期刊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制质量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要求》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四)学术期刊要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努力提高学术质量。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委会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等质量保障机制;认真做好选题策划、稿件组织工作,科学评估稿件的学术水平、创新成果及发表价值,确保出版质量;注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禁止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表论文,杜绝刊发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文章。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推动学术期刊健康有序发展
(九)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刊发学术论文期刊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加强审读和监测,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刊期审批条件和程序,对擅自偏离办刊宗旨及超越业务范围刊发论文,违规从事一号多刊、买卖刊号等活动的期刊,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对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低劣、刊载拼凑或剽窃论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以书号形式出版“学术期刊”、学术集刊的出版单位予以处理和规范;对伪造刊号、利用境外刊号出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非法出版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取缔。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期刊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一)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学术期刊收录、审核、网络出版制度,认真执行期刊出版、版权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委托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学术出版资质,不得收录非学术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书号形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利用境外刊号出版的“学术期刊”及其他非法学术期刊,自觉维护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参见网站:
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07/397312.html
《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参见网站:
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08/202957.html
《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812号)
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08/202917.html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
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08/202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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